(2017)川1011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尧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民初2085号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住所: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号。负责人:章贵,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男,1969年1月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尧敏,女,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无业,住内江市东兴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与被告尧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四川衡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江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饶小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