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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4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翠玲与张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翠玲,张淑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4423号原告刘翠玲,女,1954年10月10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张淑军,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四方区。原告刘翠玲与被告张淑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翠玲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翠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夏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