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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新林与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林,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黄新林,男,196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沙洋县十里铺金玉村12-194。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66********。被执行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号。注册号:120800000133234。法定代表人:陈士友,总经理。黄新林与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新林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北鼎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881民初21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王之山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志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