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2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敖特根巴雅尔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敖特根巴雅尔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2497号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景观英园40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薛荣祥,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丹,女,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敖特根巴雅尔,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本院宣告判决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敖特根巴雅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内蒙古海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琢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泽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