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8刑更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马生俊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生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8刑更314号罪犯马生俊,男,1966年1月12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回族,小学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二监区服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4日作出(2008)大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生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8日裁定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1日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于2014年4月25日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7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在罪犯服刑场所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书面异议。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280.3分,获表扬6次,被评为2016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马生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生俊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27年8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君审判员  邹戈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蒙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