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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执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永胜申请执行朱志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胜,朱志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3执302号之一申请人:曹永胜。被执行人:朱志庆。曹永胜申请执行朱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2月09日作出的(2017)皖18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3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6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5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朱志庆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院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收入时可再次申请要求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民初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友葆审判员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巢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