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刑更2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罪犯侯孝光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侯孝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2781号罪犯侯孝光,男,汉族,1971年3月2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淮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孝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三千元(已缴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侯孝光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侯孝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孝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4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狱内消费正常。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困难证明及罪犯狱内消费审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侯孝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孝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2月13日起至2019年11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炎峰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小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