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宋中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宋中大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602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石家庄市,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满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宋中大,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宋中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辉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