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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5民初1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东辉与宋中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辉,宋中大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602号原告张东辉,男,1982年2月16日生,汉族,无极县人,现住石家庄市,农民。委托代理人石永君,男,1979年1月5日生,满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人,现住石家庄市。被告宋中大,男,1980年8月1日生,汉族,现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东辉与被告宋中大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东辉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趁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会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