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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执26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黄爱如与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爱如,徐小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283执26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爱如,女,汉族,1963年4月9日生,住泰兴市。被执行人:徐小云,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生,住泰兴市。关于黄爱如申请执行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17日作出的(2017)苏1283民初282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黄爱如已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7年6月8日以(2016)苏1283执2092号立案执行,本案系重复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辉审判员 陈建忠审判员 季江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