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刑终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伟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刑终324号原公诉机关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伟,男,1981年8月8日生,彝族,贵州省盘州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盘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贵州省盘州市看守所。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伟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黔0222刑初33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1、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叶某、刘某1(三人已判刑)到盘县水塘镇荒坝村四组,将杨坤山家一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2008年6月4日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叶某、刘某1到盘县保田镇,将张某1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600余元的猪盗走。3、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贵州省兴义市坪东镇街上村一组,将缪国兴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4、2008年农历5月10日,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古敢村公所上寨村,将王某1家两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5、2008年农历5月9日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古敢村公所,将唐某家喂养的六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6、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古敢乡坪地村公所,将郎元仙家两头价值人民币55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7、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泥仕龙村,将荀某家两头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猪盗走,之后被失主追回。8、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坪地村公所,将陈朝秀家两头价值人民币5500余元的猪盗走。9、2008年农历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亦左村,将段六八家三头价值人民币5500余元的猪盗走。10、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十八连乡补羊村公所大西北村,将张某2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11、2008年6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刘永付到兴义市清水河镇双桥村一组,将何某家两头价值人民币36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12、2008年农历6月12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兴义市清水河镇双桥村,将刘光会家两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后被失主追回。13、2008年农历6月22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古敢乡补掌村公所,将赵某家喂养的一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黑毛猪盗走。14、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兴义市清水河镇红旗村五组,将许福进家两头价值人民币4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后被失主追回。15、2008年农历8月10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刘永付到兴义市清水河镇金星村九组,将李某家两头价值人民币45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16、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十八连乡新丰村,在刘家琴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未得逞。17、2008年农历5月4日,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发得黑村,将王某2家两头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18、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新店村老高寨,将曹某家一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的猪盗走。19、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新店村老高寨,将陆乔某家一头价值人民币98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0、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十八连新丰村,将龙会仙家一头价值人民币1500余元的猪盗走。21、2008年7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雨汪乡阿南村公所下沟村,将邓某家一头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猪盗走。22、2008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盘县保田村甘河村,将王某3家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3、2008年7月24日晚,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盘县忠义乡甘塘子村,将陈应琴家两头价值人民币35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4、200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拖更者办事处,对杨国晴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未得逞。25、200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黄泥河镇拖更者办事处杨维明家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未得逞。26、200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叶方元、刘永付到云南省富源县富村镇上寨村,将吴某家一头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7、2008年8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飞、刘永付到兴义市坪东镇街上村七组,将何万恒家两头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8、2008年农历7月1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叶某、刘某1到盘县保田镇鲁楚坡村,将高永福家两头价值人民币12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29、2008年8月8日凌晨,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叶某、刘某1到盘县保田镇保田村,将刘某2家两头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和张仁兴家一头价值人民币25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30、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叶某、刘某1到盘县板桥镇背阴箐村,将张某3家四头价值人民币6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31、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蒋伟伙同屠某、刘某1到盘县水塘镇荒坝村二组,将刘某3家一头价值人民币3000余元的白毛猪盗走。另查明,被告人蒋伟于2016年12月30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及相应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蒋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蒋伟不服,以“其在盗窃犯罪中3次未遂,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蒋伟在盘县多个乡镇共计31次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查证属实。在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蒋伟未提出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所列证据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蒋伟所提“其在盗窃犯罪中3次未遂,系从犯,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蒋伟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7080元,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审已鉴于其上诉所提具备的从轻量刑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的量刑并无不当,本院不再重复评价,故此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蒋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先后31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价值人民币10708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远进审判员 徐 园审判员 吴含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严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