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执6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涂悫、陈少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悫,陈少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执687号之一原执行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涂悫,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陈少青,男,汉族,1961年9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涂悫与被执行人陈少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50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少青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鲤城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泉仲字509号调解书指定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梅影审判员 陈建家审判员 陈建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雅楠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