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8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振西申请执行李军伟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西,李军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813-1号申请执行人:李振西,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军伟,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03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军伟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军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116919元(含租赁费114000元、案件受理费1290元、执行费1629元、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