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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8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闫敬芝与马学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敬芝,马学金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3346号原告:闫敬芝,女,汉族,生于1947年10月2日,住鹿邑县。被告:马学金,男,汉族,生于1954年12月28日,住河南省。原告闫敬芝诉被告马学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敬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闫敬芝有房屋一栋,位于鹿邑县××环路(现××为××)中段北侧,上、下三层。2016年12月份,原告得知自己的房屋被登记在被告马学金名下,后经查询房屋权属登记情况,发现被告马学金确与原告闫敬芝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而原告从未与被告签订过,原、被告之间也不存在房屋买卖行为。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闫敬芝以被告马学金拟制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鹿邑县××环路(现××为××)中段北侧,上、下三层的房屋登记在其名下,被告马学金是否涉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驳回原告闫敬芝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闫敬芝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滨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