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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204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04刑初200号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颖上县,捕前住址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骗取票据承兑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日被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诉刑诉[2017]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数额共计200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骗取票据承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04年,被告人李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经查:该身份证号码实际为石某)申请成立了包头市鑫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华荣公司),该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因未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查被吊销营业执照。2010年,鑫华荣公司通过向交通银行包头分行提供虚假的身份信息、会计报表、购销合同等材料、并以包头市义发煤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发煤炭公司)的煤炭作为质押担保,成功通过授信审批,获得总额7500万的授信额度。同年10月,鑫华荣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分行申请办理了第一轮额度为2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实际从银行获取贷款1000万元,并按期偿还了贷款;2011年4月,鑫华荣公司在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又申请办理了第二轮额度为2500万元的承兑汇票业务,鑫华荣公司向交通银行包头分行缴纳了60%的保证金1500万元,义发煤炭公司以煤炭作为质押担保,后鑫华荣公司实际从银行获取贷款1000万元,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将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交付鑫华荣公司,收款人为义发煤炭公司。2011年10月贷款到期后。鑫华荣公司与义发煤炭公司偿还部分贷款,现尚欠本金272.3637万元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案件移送函,义发煤炭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内蒙古增值税专用发票,发案、立案、破案时间,犯罪前科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授信客户基本情况档案,授信审查审批及授信额度使用额度资料档案(2010年),授信额度使用额度资料档案(2011年),包头市鑫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档案,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包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昆都仑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被指定人身份证明、常住人口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核查情况,关于李某婚姻档案查阅情况说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新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呼和浩特市档案馆出具),承诺书,关于包头市鑫华荣物质贸易有限公司增值税发票情况说明及代码查询结果,包头市东河区现代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限期清理公积坂煤炭市场内存煤的函》,交通银行关于限期清理公积坂煤炭市场内存煤的复函》,交通银行《关于配合政府限期清理公积坂存煤的情况说明》,还款计划,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动产抵(质)押实地核查表,包头鑫华荣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盘库表,情况说明,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煤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场和散状物料堆场扬尘污染的公告,公证书,工作记录及保全证据照片,说明,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邬某某、王某、雷某某、杨某、徐某某、乔某某、李某某、石某某、王某某、许某某、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以上证据均合法收集,证据间相互关联印证,并经法庭质证核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票据承兑,数额共计2000万元,现尚欠银行本金272.3637万元未还,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退还大部分赃款,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有期徒刑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犯罪所得272.3637万元,返还交通银行包头分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孙锦民人民陪审员  王晓梅人民陪审员  于宝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