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申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另爽、李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郭另爽,李武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申10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郭另爽,女,汉族,1981年9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武,男,汉族,1968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再审申请人郭另爽因与被申请人李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1民终7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郭另爽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申请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与法院认定的事实不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郭另爽应于2016年10月2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但直至今日,郭另爽除向中介公司交纳定金外,其余房款未予支付,一、二审判决郭另爽向李武支付违约金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再审审查期间,郭另爽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郭另爽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另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艳凌审判员 徐国庆审判员 刘向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 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