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执5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5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马渚镇(斗门)世纪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30183742N。法定代表人:刘张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春澜路5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14613452XL。法定代表人:俞伯良,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姚市金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港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281执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