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宏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宏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7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南,该银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和政,男,1969年06月14日出生,土家族,系该行经理,湖南省永顺县人。被执行人彭宏胜,男,1981年07月20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湖南永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彭宏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依据的(2016)湘3127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标的1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其银行无存款,无车辆,无股权。被执行人彭宏胜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祖文审 判 员 刘 伟人民陪审员 曹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晓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