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2民初4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与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2民初4697号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三十铺镇。法定代表人:刘传良,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健,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思莹,安徽寻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安区东桥镇潘店村。法定代表人:甘来胜,职务不详。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八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六安市金牛钢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窦阳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