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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虞功力与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功力,王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02民初669号原告虞功力,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被告王志强,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濂溪区。原告虞功力诉被告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虞功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志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虞功力诉称,2016年11月20日被告找原告借款37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并2016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被告王志强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0日被告王志强找原告虞功力借款37000元用于资金周转,约定于并2016年12月20日之前归还,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7000元。以上事实有2016年11月20日借条一份、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逾期未归还借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志强偿还原告虞功力借款本金37000元,限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25元,由被告王志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荣于芾审判员  朱 凯审判员  蒋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培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