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王东伟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2刑初62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东伟,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安阳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7年5月6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公诉刑诉(2017)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东伟犯交通肇事罪一案,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瑞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东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东伟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楚路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东地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其车辆前方驾驶两辆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崔某2、刘某相撞,造成崔某2死亡、刘某受伤,三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东伟驾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东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2、刘某无责任。2017年5月6日,被告人王东伟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王东伟供述,被害人刘某证言,证人崔某1、李某等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认为被告人王东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东伟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20时25分左右,被告人王东伟酒后驾驶豫E×××××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安楚路安阳县北郭乡东洋凡东地路段时,与同方向在其车辆前方驾驶两辆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崔某2、刘某相撞,造成崔某2死亡、刘某受伤,三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东伟驾车逃逸。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东伟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崔某2、刘某无责任。另查明:1、2017年5月6日,被告人王东伟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被告人王东伟与被害人崔某2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26万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3、被告人王东伟与被害人刘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人民币1500元,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被告人王东伟供述我是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今年三月份交通肇事后我逃逸了。2017年3月15日下午,我和高某某、徐某某、张某某来到北郭乡一个火锅店吃饭,期间,因张某某是女的不喝酒,我们三人共喝了一瓶龙江家园白酒和六七瓶新一代啤酒。夜里八点结束后我一个人开着我的豫E×××××小型面包车回家。当时意识有点模糊,从饭店出来上了安楚路向西行驶,对面过来一辆大车,灯太亮,我看不清前面的路况,撞到前方的车辆时,我感觉出事了,只是减了一下速度,但没有停车,直接往西行驶到我村西头那个路口后,右转向北下了安楚路,回到龙风村后将车放到本家一个哥的废旧的房基地里面,之后我就往外面走了,当时肇事后我看到地上的电动车,知道肯定撞到人了,不敢停车就驾车跑了。(二)被害人刘某陈述2017年3月15日晚上八点下晚自习课后,我和崔某2每人骑一辆电动自行车从北郭一中回家。8点25分左右,我俩一前一后由东向西行至东洋凡村东地路段时,突然从后边行驶过来一辆面包车,把我俩都撞倒在地上了,肇事面包车没停车就往西跑了,是白色的面包车。我就赶紧给我爸爸打电话,我爸爸过来后又通知了崔某2家人,后送崔某2去了医院。(三)证人崔某1证言2017年3月15日晚上八点四十左右,我接到本村刘某某的电话,说我儿子让车碰着了,我知道后,赶紧到东洋凡东地马路上的出事地点,到现场后,没见到肇事车辆和肇事人,见崔某2有呼吸,有心跳,还活着就赶紧打了120急救电话,刘某某当时已经找车到了现场,他就开着车拉着我儿子和他儿子刘某往西走,后在半路上迎见了急救车,就拉着我儿子往医院去了。(四)证人李某证言我今天陪着王东伟来交警队投案自首。我和王东伟是远房亲戚,我公公与王东伟岳父是姨表兄弟。我今年四月份一天听我公公高某某说家里的一个远房亲戚王东伟开车出交通事故撞死了洋凡的一个小孩逃逸了,正好我因为和前夫闹矛盾把自己的孩子给了人家被取保候审了,听说劝别人投案可以算立功能减轻处理,就想劝王东伟投案。我给王东伟的父母打电话让王东伟主动投案,后自己到王东伟家里给王东伟父母做思想工作,前几天王东伟的父亲说王东伟回家了,我就赶紧到他家里,当面劝王东伟投案,王东伟答应了,我就陪他一块到交警队投案了。(五)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2017年3月22日,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东伟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崔某2、刘某无责任。(六)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崔某2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七)投案证明证明2017年5月6日,被告人王东伟在李某的陪同下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八)调解协议书和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东伟已赔偿被害人崔某2家属人民币26万元及刘某家属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对方谅解。(九)无前科证明证明经查询全国在逃人员信息库、新警综平台、全国犯罪人员信息库,除发现王东伟涉嫌交通肇事外,目前未发现王东伟在辖区内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十)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认为对被告人王东伟适用非监禁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证据均经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东伟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东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双方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被告人王东伟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安阳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东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庚文人民陪审员 张元元人民陪审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申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