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8执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于弘与刘新伟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弘,刘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8执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弘,八五一一××供电局职工。被执行人:刘新伟,无职业,(现已死亡)。法定继承人刘敏,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八五一一农场兴达楼3单元322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弘与被执行人刘新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法定继承人刘敏与申请人于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执行标的款及利息27900元,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已全部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黑8108执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金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