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993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成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40元,本院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汪成霞负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