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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5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民初1993号原告:汪某某,女,汉族,1977年9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被告:郑某某,男,汉族,1984年5月13日出生,住西宁市。原告汪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定于2017年8月24日下午15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汪成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汪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40元,本院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汪成霞负担。审判员  刘娓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