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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5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黄某1黄某2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5290号原告:徐某某,女,192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洁兴,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1,女,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2,女,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3,男,195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4,女,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黄某5,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黄某6,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6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惠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