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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12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远德、傅燕娟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远德,傅燕娟,林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12执120号申请执行人:张远德,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申请执行人:傅燕娟,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被执行人:林海英,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海市铁山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远德、傅燕娟与被执行人林海英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2017)桂0512民初326号调解书确定的协助义务。现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林海英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5号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1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512201600275号】。二、将林海英名下位于北海市铁山港南康镇广西国有滨海农场移民职工住宅小区5号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建设用地批准书:铁山港区[2001]北铁土建字第1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450512201600275号】过户至张远德(公民身份号码:)、傅燕娟(公民身份号码:)名下。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袁 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小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