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523民初1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贺与曹永军、谭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贺,曹永军,谭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715号原告王贺,男,1983年5月4日出生。被告曹永军,男,1981年9月1日出生。被告谭春丽(系曹永军妻子),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贺与被告曹永军、谭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王贺负担。审判员 姜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