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92民初5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黄海涛与杨连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涛,杨连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92民初533号之一原告:黄海涛,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梅,山东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连涛,男,197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高速盛庭仁和大厦西侧附楼。负责人:郭少波,总经理。原告黄海涛与被告杨连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海涛以治疗尚未终结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牟明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田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