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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和意与黄必文、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和意,黄必文,王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327号申请执行人刘和意,男,196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黄必文,男,197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明娥,女,197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和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必文、王明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皖18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和意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必文、王明娥给付标的款563000元及利息。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黄必文司法拘留15日;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对被执行人黄必文司法拘留15日。后被执行人黄必文主动履行了75000元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8民终1579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就剩余债权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