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3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朱道银与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道银,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703民初1431号 原告:朱道银,女,196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小军,男,常德市鼎城区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 法定代表人:贾朝阳。 原告朱道银与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朱道银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广德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道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准许原告朱道银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2423元,由原告朱道银负担。 审 判 员 文国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唐 莉 附法律文书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