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4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郭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40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楼华融大厦一至五层。负责人张荣森,行长。被执行人郭玉华,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福建省福安市。关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与郭玉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给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元、截至2015年12月19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35107.01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金额为基数,按照《个人借款合同(额度版)》、《江苏银行个人贷款“卡易贷”业务协议书》约定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002元、公告费560元。本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郭玉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郭玉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在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龙审判员 罗 涛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