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6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省智达科技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崑。委托代理人:苑德闽,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砾心,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法定代表人:陶学铜。委托代理人:黄河涛,江西心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赣0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欧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246740.18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