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2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正朋、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朋,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2925号申请执行人刘正朋,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灌南县。被执行人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环城北路西段608号13幢3A-111,组织机构代码:062947443。法定代表人祁振良。申请执行人刘正朋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7)浙0206民初38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甬恒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5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虞文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