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民初38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毛善君与王平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善君,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8民初38650号原告:毛善君,男,汉族,1964年8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逸轩,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翠琴,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平,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彦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寒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毛善君与被告王平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查,王平与毛善君与2011年1月签订《退股协议书》,约定王平向毛善君退还其所持有的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软公司)全部股权,毛善君无偿接受上述股权,鉴于王平对于龙软公司的贡献,毛善君支付王平270万元奖励,同时王平负有在退还股份后,应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年内严格遵守龙软公司的保密制度,并防止泄露龙软公司的商业秘密和技术材料的义务。毛善君主张,王平后来到梅安森元图(北京)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就职,利用其在龙软公司掌握的核心技术,开发了与龙软公司领域相同的软件,严重违反了《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内容及保密范围,并在市场上销售流通,给龙软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退股协议书》第五条的保密义务;被告向原告归还27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以270万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5%自2011年2月1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86.92万元);以上暂共计356.92万元。审理中,双方均认可,龙软公司已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王平,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本案中,毛善君以王平存在侵犯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为由,要求其承担继续履行保密义务、退还款项、赔偿损失等责任,而王平是否存在违反保密义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是本案审理的前提,而此案件正在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之中。本案必须以上述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本案应当中止审理。待上述事实明确后,再恢复本案审理。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洁书记员 姜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