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4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邢国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4728号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刘海龙,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宇,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邢国成,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国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物业服务费及滞纳金5008.5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予以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市红山区万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艳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红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