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全红诉被告李东泽、陈华、怀化市东泽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2004号原告:全红,男,1966年4月28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中方县中方镇莉坪居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文彪(特别授权),湖南泰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东泽,曾用名李新泉,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办事处锦溪居委会锦溪南路**号。被告:陈华,女,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鹤洲北路**号。被告:怀化市东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红星路。法定代表人:李东泽,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全红与被告李东泽、陈华、怀化市东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受理后,原告全红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全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红撤诉。案件受理费9696元,减半收取计4848元,由原告全红负担。审 判 长 向和平审 判 员 阳 敏人民陪审员 向开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 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