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万某与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陈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万某,男,200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法定代理人:万林友(系万某之父),男,1970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陈勇,男,1989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某与被执行人陈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得胜分理处有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勇在中国农业银行泸县得胜分理处帐户的存款11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启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宗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