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凤云与被上诉人谢强、原审被告黑河市北方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凤云,谢强,黑河市北方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5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凤云,女,1964年9月7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强,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妍,黑龙江庄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黑河市北方种业有限公司,住所黑河市。法定代表人:马凤云,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玉为,黑龙江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凤云因与被上诉人谢强、原审被告黑河市北方种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凤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263.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韩继成审判员 贺 颖审判员 王 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