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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辖终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鸿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张鸿,张正祥,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辖终6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鸿,男,白族,1974年8月29日生。原审被告:张正祥,男,白族,1948年7月10日生。原审被告:深圳市红歌会文化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志玉。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民初45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无论是依据侵权行为地还是被告住所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张鸿未提出书面答辩。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系名誉权纠纷,因原审被告之一张正祥的户籍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褚玉春审判员  周靖华审判员  潘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武 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