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25执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李金玲与陈新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玲,陈新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260-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玲,女,1958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陈新友,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住鄢陵县。被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外市场街20号。法定代表人:赵松来,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新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新友、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李金玲提出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鄢民二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帅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