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213民初4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宁波永升易欣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宁波永升易欣滤清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717号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兴岙村9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570515989C。法定代表人:王英,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宁波永升易欣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83587471417F。法定代表人:李竹飞。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永升易欣滤清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弘展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欢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印孟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