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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炎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770号原告:林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婷,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林炎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林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炎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炎撤诉。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计2338.5元,由林炎负担。审判员  郑雄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雪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