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11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炎与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李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11民初3770号原告:林炎,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李婷,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林炎与被告李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林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炎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炎撤诉。案件受理费4677元,减半收取计2338.5元,由林炎负担。审判员 郑雄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姚雪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