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8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8459号原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霞。原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臻雄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40元,减半收取13,720元,由原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洪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思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