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刑初1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3刑初151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阜阳市。公诉机关以沪宝检诉刑诉(2017)1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5月起,在本市宝山区新沪路XXX号其开设的棋牌室内,以“晃晃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牟利,并雇佣朱某某、宋某某(均已行政处罚)负责棋牌室的日常管理、收取台费、充卡等事宜。同年8月18日22时许,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在上址查获冯某、刘某、贺某等参赌人员,缴获赌资人民币1,500元、麻将桌7桌、麻将牌5副、台费卡118张,刷卡机1台。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拘役六个月以下刑罚,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15日起至2017年9月14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扣押在案的赌资、赌具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 仇航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