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57号。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汇通路24号。本院在审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石餐行罚决(2016)09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崔 健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凤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