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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02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青园街57号。法定代表人崔某,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局干部。被执行人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石家庄市汇通路24号。本院在审查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石餐行罚决(2016)09207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石家庄中原轨道交通中等专业学校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崔 健审 判 员  泥艳奇代理审判员  田 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袁凤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