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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6民初28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冯玉强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冯玉强,上海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6民初28929号原告: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林明辉,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况皓,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从容,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玉强,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被告:上海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冯玉强。原告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玉强、被告上海嵌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900元人民币,由原告加绩(上海)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