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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17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司马恩与杨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恩,杨斌,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1787号原告:司马恩,无固定职业,现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榕,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济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乌兰察布西街兴泰御都国际12层1201。法定代表人:孙利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强,系该公司市场部经理。原告司马恩与被告杨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万豪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马恩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马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马恩撤回起诉。审判员  牛国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慧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