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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林嘉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嘉俊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5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嘉俊,绰号“猪鳖”,男,1997年9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分宜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分宜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以分检公诉刑诉[2017]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嘉俊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瑞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嘉俊(下称被告人)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0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在分宜三小附近零点网吧内,贩卖给熊某(2001年8月25日出生)、蔡某氯胺酮(K粉)1小包,通过微信面对面转账方式收取人民币200元。之后,熊某、蔡某等人滴滴打车前往宜春,并在车上吸食毒品,途中至清宜公路水东村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吸剩的0.14克氯胺酮被查扣。当日17时10分许,被告人在分宜县城怡心街某诊所被抓获,其随身携带的8小包净重4.63克氯胺酮亦被查缴。经依法取样、鉴定,被查缴毒品中均检测出氯胺酮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熊某、蔡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称重、取样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嘉俊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氯胺酮(k粉)而贩卖给他人,且被缴获氯胺酮4.7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林嘉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嘉俊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7月20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张小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