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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莫日根毕力格、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莫日根毕力格,苏布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1353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男,系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人刘双虎,男,汉族,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莫日根毕力格,男,蒙古族。被执行人苏布德,女,蒙古族,1980年9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莫日根毕力格、苏布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625民初6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伊日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