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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民初2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贺军侠诉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军侠,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02民初2790号原告贺军侠,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波喜,男,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女,陕西泽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雨,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鹏,男,陕西渭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军侠诉被告咸阳亿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军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军侠自愿承担。审判员  师晓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樊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