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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民终4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汪超、付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汪超,付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民终42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超,女,汉族,1986年10月11日生,身份证住址:山东省平邑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超,男,汉族,1989年2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上诉人汪超因与被上诉人付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6)云0102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超自愿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该案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汪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汪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方 玲审判员 朱吉文审判员 邓林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