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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5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长宏诉被告平顺县田间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宏,平顺县田间种植专业合作社,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0425民初159号 原告:刘长宏,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进兰,女,195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系原告之姐。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平顺县青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支持起诉机关:平顺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平顺县田间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平顺县苗庄镇上庄村。 法定代表人:刘忠慧,任理事长。 原告刘长宏与被告平顺县田间种植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长宏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长宏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平顺县田间种植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长宏撤诉。 案件受理费773元,减半收取386.5元,由原告刘长宏负担(原告刘长宏系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王恩红 人民陪审员  郭宇霞 人民陪审员  张彦斌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仝芳菲 百度搜索“”